標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西方國家議會的性質哪裡不相同??

發問:

我想請問一下中國共產黨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西方國家議會的性質哪裡不相同? 有書寫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西方國家議會的性質不完全相同,但屬於對應機構,請問是什麼意思?? 性質哪裡不同??和對應機構是什麼意思?? 麻煩幫我解答一下有點急!!!!謝謝

最佳解答: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共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共的政權組織形式,也是中國大陸的政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它行使國家立法權,決定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問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要職權是: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以及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和和平問題;選舉、決定最高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即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選舉國家主席、副主席,決定國務院總理和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決定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上述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它的常設機關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最高權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組成。 中共立法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國務院及其部門立法、一般地方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經濟特區和特別行政區立法。 綜觀當今世界立法體制,主要有單一的立法體制、複合的立法體制、制衡的立法體制,還有若干特殊的立法體制。 其一,單一的立法體制是指立法權由一個政權機關甚至一個人行使的立法體制。包括單一的一級立法體制和單一的兩級立法體制。單一的一級立法體制,不僅指立法權由中央一級的政權機關行使,也指由一個而不是由幾個中央政權機關行使。實行單一的一級立法體制的國家較多。單一的兩級立法體制,主要指中央和地方兩級立法權各自由一個而不是由兩個或幾個機關行使。實行單一的兩級立法體制的國家,主要是實行共和政體的一些聯邦制國家,也有少數單一制國家。 其二,複合的立法體制,是指立法權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政權機關共同行使的立法體制。實行這種立法體制的國家一般是單一制國家。由於這些國家的立法權由兩個以上的中央政權機關行使,它們的立法體制實際上是複合的一級立法體制。實行這種立法體制的國家較少。 其三,制衡的立法體制是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權既相互獨立又相互制約的原則基礎上的立法體制。實行制衡這種立法體制的國家,立法職能原則上屬於議會,但行政機關的首腦如作為國家元首的總統,有權對議會的立法活動施以重大影響,甚至直接參與行使立法權。例如,總統有權批准或頒布法律,有權要求將法律草案提交公民投票,有權要求議會對某項法律重新審議,甚至有權否決議會立法或解散議會。制衡的立法體制中的總統對立法的作用,遠遠大於其他立法體制中總統對立法的作用,他們在立法中的權力來源於憲法或憲政制度,不屬於議會立法權範疇。在許多實行制衡的立法體制的國家,司法機關也對立法起制衡作用,這些國家的憲法法院或高級法院有權透過審判,宣佈議會某一立法或某一法律條文違反憲法因而無效。 其四,其他立法體制。當今世界除存在上述三種主要立法體制外,還存在其他一些特殊的立法體制,這些立法體制都是特殊國情的產物。前蘇聯和南斯拉夫實行的就不是簡單的中央與地方實行分權的兩級立法體制,而是多級的特殊的立法體制。又如,安道爾的立法體制也有特殊性。安道爾由鄰邦西班牙教區的烏爾蓋主教和法國政府首腦共同進行統治,沒有立法機關,包括立法權在內的國家權力由兩個共同統治者各自任命的兩名常設代表代為行使。再如梵蒂岡,教皇是最高首腦,他作為教會最高政府的附屬權力機關,在梵蒂岡擁有立法的、行政的、司法的無限權力。中國現行立法體制也是特殊的立法體制。 對應機構的意思,大概就是指職權或位階相等或對口的機關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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